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6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平原县坊子乡张楼社区张楼村民小组与张廷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原县坊子乡张楼社区张楼村民小组,张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605号申请人:平原县坊子乡张楼社区张楼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张逢云小组长、支部书记。被执行人:张廷华,男,汉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平原县坊子乡张楼社区张楼村民小组与张延华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张廷华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德城支行银行存款5944元至平原县人民法院指定账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华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