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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马芳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马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85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马芳明,男,1991年11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甘肃省礼县。马芳明刑事裁判涉财产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津0104刑初61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马芳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马芳明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2017年5月8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马芳明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均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津0104刑初61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张晓斌审判员  汪若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达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