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3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许君与全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君,全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3621号原告:许君,女,198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上群,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阶段),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216号全洲大厦。法定代表人:潘宋华。指定管理人: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该所指定出庭人员田景华,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系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湖南省永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爱霞,女,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原告许君与被告全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许君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君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许君负担。审 判 长 郭 靖人民陪审员 徐市清人民陪审员 刘光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石海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