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2332马信成与王同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信成,王同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332号申请执行人:马信成,男,1967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王同忠,男,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盱眙县。申请执行人马信成与被执行人王同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民初字第009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晓燕审 判 员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葛家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