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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潘某、王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3执394号申请人:潘某,男,2001年3月9日出生,15岁,汉族号码341227200103099530,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执行人:王峰,男,1995年7月6日出生,21岁,汉族号码341227199507069519,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本院在执行潘某与王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重新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亮审判员 胡 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