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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民终字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常峰与被上诉人杨爱民、杨爱香、长子县人民政府、长子县市民广场建设及北大街改造工程项目指挥部物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峰,杨爱民,杨爱香,长子县人民政府,长子县市民广场建设及北大街改造工程项目指挥部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民终字15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常红玲,女,汉族,工人。委托代理人:贺惠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爱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于普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爱香,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崔双贵,男,汉族。第三人:长子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永进。第三人:长子县市民广场建设及北大街改造工程项目指挥部。负责人:王志宏。委托代理人:朱强。上诉人常峰因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428民初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常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常红玲、贺惠龙、被上诉人杨爱民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普亮、被上诉人杨爱香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双贵、第三人长子县市民广场建设及北大街改造工程项目指挥部的委托代理人朱强到庭参加庭审,第三人长子县人民政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本案系物权纠纷,在二审庭审中得知上诉人常峰的母亲孔新荣仍健在,作为所有权证上载明的所有人常建民的妻子,与本案的物权纠纷有利害关系,应当追加孔新荣为本案的当事人,另外,孔新荣的参与也有助于查明当年宅基地的审批及房屋建造情况。另外,一审判决内容第一项,属于判项不明确:对于拆迁补偿的房屋,如何“酌情”、多少为“不少于100㎡”,希望一审法院在重审时,注意此类问题。综上,一审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428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常峰预交的本案二审诉讼费94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郭庆菊审判员  罗建华审判员  刘潞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书记员  李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