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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10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10470苏州鼎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孙永川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鼎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孙永川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10470号原告苏州鼎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人民路300号。法定代表人黄德渠,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麒,江苏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永川。原告苏州鼎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永川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受理后,发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陈娴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