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10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10470苏州鼎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孙永川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鼎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孙永川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10470号原告苏州鼎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人民路300号。法定代表人黄德渠,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麒,江苏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永川。原告苏州鼎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永川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受理后,发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陈娴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