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炳杰与柳立刚、吕东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炳杰,柳立刚,吕东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891号申请执行人:申炳杰,男,住赤峰市。被执行人:柳立刚,男,住赤峰市。被执行人:吕东坡,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申炳杰与柳立刚、吕东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瑞新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俊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