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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728王晶晶与沈伟、陆林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晶晶,沈伟,陆林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728号申请执行人:王晶晶,女,198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飞,江苏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伟,男,1989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陆林妹,女,1989年4月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本院在执行王晶晶与沈伟、陆林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2017)苏0612民初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晶晶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7)苏0612民初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会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