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5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赵明与丁福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四川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5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明,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中江县。法定代表人:左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四川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福轩,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赵明与被执行人丁福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623执536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江分公司开发的中江县营业用房(建筑面积543.04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叁年(从2017年8月30日至2020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小 明审判员 刘 昌 毅审判员 彭 玉 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钦凯(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