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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1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同江市润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凤山、郭胜飞、李文祥、高亚芝、李广东、周玉红、高明、张海洋、孙冬梅、张国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同江市润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周凤山,郭胜飞,李文祥,高亚芝,李广东,周玉红,高明,张海洋,孙冬梅,张国义,张海燕,李克军,张颖,李广君,吴海英,姜君,高成华,朱群发,张小慧,姜鹏,杨欣欣,曹宝荣,王相华,李广雨,殷吉莲,周凤林,曹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1执712号申请执行人同江市润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凤山。被执行人郭胜飞。被执行人李文祥。被执行人高亚芝。被执行人李广东。被执行人周玉红。被执行人高明。被执行人张海洋。被执行人孙冬梅。被执行人张国义。被执行人张海燕。被执行人李克军。被执行人张颖。被执行人李广君。被执行人吴海英。被执行人姜君。被执行人高成华。被执行人朱群发。被执行人张小慧。被执行人姜鹏。被执行人杨欣欣。被执行人曹宝荣。被执行人王相华。被执行人李广雨。被执行人殷吉莲。被执行人周凤林。被执行人曹爱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江市润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凤山、郭胜飞、李文祥、高亚芝、李广东、周玉红、高明、张海洋、孙冬梅、张国义、张海燕、李克军、张颖、李广君、吴海英、姜君、高成华、朱群发、张小慧、姜鹏、杨欣欣、曹宝荣、王相华、李广雨、殷吉莲、周凤林、曹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881执7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成林审 判 员  边青云代理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