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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民终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周林与王晓征、王仓怀、张麦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周林,王晓征,王仓怀,张麦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民终11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周林,男,生于1958年1月5日,无业,住本市金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征,男,生于1987年7月2日,住本市金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仓怀,男,生于1961年12月29日,住岐山县,系王晓征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麦课,女,生于1963年10月14日,住址同王晓征,系王晓征母亲。上诉人孙周林与被上诉人王晓征、王仓怀、张麦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3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孙周林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3民初2105号判决,改判三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借款7万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借条承诺是13年内还清,而并非13年以后偿还。2、一审三被上诉人缺席,应是放弃权利。被上诉人王晓征、王仓怀、张麦课未答辩。上诉人孙周林向一审法院起诉称:1.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7万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认为,2008年8月10日,被告王晓征、王仓怀、张麦课向原告孙周林借款7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承诺13年内还清。原告因被告在借款期内分文未还遂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提前还款。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向原告借款时约定借期13年,未约定借期内如何还款,原告在未到还款期限前主张权利,且无证据证明被告有违约行为,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可在借款到期后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再行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周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孙周林承担。本院认为,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孙周林提交的借条中注明“13年以内还清”。该借条是2008年8月10日出具,借款期限应认定为13年即在2021年8月10日零点到期,由于该借条的借款期限未到,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在该借条到期后,上诉人可另行起诉。但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当,应当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3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上诉人孙周林的起诉;三、上诉人孙周林预交的一、二审诉讼费各1550元,退还上诉人孙周林。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强宏斌审判员  杨旭东审判员  崔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