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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苏某某,贺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509号原告王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户晓红,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某,男。被告贺某某,女。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苏某某、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靳西养审 判 员  王晓彦人民陪审员  李夏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梦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