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苏某某,贺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509号原告王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户晓红,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某,男。被告贺某某,女。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苏某某、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靳西养审 判 员 王晓彦人民陪审员 李夏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梦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