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钢、周恩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钢,周恩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301号申请执行人:李钢,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周恩凤,女,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李钢与周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瞿玲玲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