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曾艺东与卢贤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艺东,卢贤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5执855号申请执行人曾艺东,男,生于1975年3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被执行人卢贤江,男,生于1975年10月29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艺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贤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梁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渝0228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卢贤江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艺东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卢贤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卢贤江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55执8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自印审 判 员 曾永雄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