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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2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吴真香与余年香、胡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真香,余年香,胡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2507号原告:吴真香,女,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何永涛,系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年香,女,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被告:胡波,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原告吴真香与被告余年香、胡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吴真香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真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真香撤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吴真香负担。审判员 毛 丽二○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丽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