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韩进龙、张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进龙,张娟,王玉竹,张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1077号申请执行人韩进龙,男,生于1955年12月16日,汉族,系西安光华制药厂职工,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张娟,女,生于1963年9月28日,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被执行人王玉竹,女(曾用名崔克群),生于1968年4月27日,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张文英,女,生于1968年2月11日,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进龙与被执行人王玉竹、张文英、张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23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玉竹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韩进龙借款29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张文英、张娟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韩进龙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查明三被执行人均在外地,且下落不明。现通过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张娟在中国邮储银行陕西省西安市钟楼支行有银行存款69400元。已委托给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扣划。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23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陈千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俊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