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执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西安三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三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执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三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登南路甲字25号49号院。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乙,女,汉族,1966年8月1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陕西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关正街109号东方星苑B座8-5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某,系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西安三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7)陕民终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西安三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陕西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西安三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484650.9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3月18日始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7237元。被执行人陕西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汇款576602元(包括执行费7237元)。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民终82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民终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连 玲审判员 雷建民审判员 陈海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