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5执34号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托亚与敖登毕力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托亚,敖登毕力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5执34号之二号申请执行人托亚,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业,现住乌后旗巴音镇。被执行人敖登毕力格,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乌拉特后旗巴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后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敖登毕力格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敖登毕力格在限期内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敖登毕力格在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信用社的账号622976059070010XXXX为常用账号。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依(2016)内0825执34之一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敖登毕力格在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信用社的账号622976059070010XXXX,现因被执行人敖登毕力格申请领取账号为622976059070010XXXX内的社保工资,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冻被执行人敖登毕力格开户于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信用社的账号622976059070010XX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振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