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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民终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大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大强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22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大强,男,汉族,1963年2月19日生,住老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成(系王大强之兄),男,汉族,1961年1月18日生,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民,老河口市海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王大强与被上诉人王小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2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王大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大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大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王大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张耀明审判员 陈瑞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诗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