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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3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鹤壁市安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志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安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志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3778号原告:鹤壁市安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海河路北(富源小区热力站二楼)。法定代表人:王江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德,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被告:李志江,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鹤壁市安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鹤壁市安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安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安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市安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温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俊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