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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6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杨淑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杨淑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6047号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100增1号。法定代表人:路长江,职务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华,职务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韡,职务公司职员。被告:杨淑敏,女,1964年6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淑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双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祁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