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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刑更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魏龙飞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刑更634号罪犯魏龙飞,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铜川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居住地陕西省铜川市,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2013)耀刑初字第000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龙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一三年四月九日至二0二一年十月八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魏龙飞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陕西省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审查意见,同意陕西省崔家沟监狱对该犯的减刑提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十七个。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龙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二0二一年四月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超宁审判员  段建纲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花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