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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恢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贺定根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恢585号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街631号。法定代表人:周连华。贺定根,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印塘乡梅子坳村笃庆组。匡偶莲,女,汉族,住所地双峰县印塘乡梅子坳笃庆组。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贺定根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民二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领取人民币51555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民二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华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