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2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学东和尚雷;任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东,尚雷,任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2558号原告张学东。被告尚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智雯,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霞。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智雯,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学东与被告尚雷、任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张学东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利息324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任霞与原告之妻系同学,2015年7月,两被告因与第三方在位于兰州市万达广场合伙经营西餐厅急需用钱为由找到原告之妻要求借款200000元,并承诺借款期间的回报按照借款本金分红。2015年8月11日被告要求急需用钱,原告在被告没有出具书面借条的情形下向被告账户转账180000元,事后被告以原、被告之间是合伙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无奈遂诉至法院。被告尚雷、任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两被告法定住址虽分别是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45号301、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古城路357号,但两被告于2015年2月11日已经购买了位于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幸福巷惠宝幸福佳苑1单元2404室的房产,并于2015年9月6日办理了入住、装修手续,且连续居住已满一年以上,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本案被告尚雷的身份证住址为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45号301,任霞的身份证住址为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古城路357号,但被告向本院提交的兰州市安宁区培黎街道向阳村社区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两被告经常居住地为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幸福巷惠宝幸福佳苑1单元2404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不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尚雷、任霞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