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4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楠申请顾君、刘殿荣、铁岭市清河区尚高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楠,顾君,刘殿荣,铁岭市清河区尚高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4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张楠,男,1994年1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顾君,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殿荣,女,1966年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区尚高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张楠申请顾君、刘殿荣、铁岭市清河区尚高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清民二初224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月7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万元,���2017年8月30日,被执行人顾君、刘殿荣、铁岭市清河区尚高木业有限公司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的银行存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顾君、刘殿荣、铁岭市清河区尚高木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车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1204执2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顾君、刘殿荣、铁岭市清河区尚高木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连军审判员 马晓东审判���李淑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