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39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梁二妮与王忠驰、王金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二妮,王忠驰,王金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3906—2号原告:梁二妮,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王忠驰,男,199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王金灿,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玉宏。2017年7月19日本院作出了(2017)鲁0829民初3906—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王忠驰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2017年8月30日被告王金灿交纳5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王忠驰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的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忠驰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的诉讼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