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执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涂闽娥、张爱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闽娥,张爱珠,泉州综源石材有限公司,曾清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1015号申请执行人:涂闽娥,女,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张爱珠,女,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泉州综源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东桥西坑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证05841103-X。法定代表人张爱珠,总经理。被执行人:曾清海,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闽娥与被执行人张爱珠、泉州综源石材有限公司、曾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傅泽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