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02执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李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194号申请人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聊城市。被执行人李辉,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李辉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02邢初29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辉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辉的银行存款15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延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