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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罗源县人民法院海滨人民法庭、于孙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648号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海滨人民法庭。被执行人:于孙秦,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于秀钦,女,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罗源湾滨海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孙秦、于秀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孙秦、于秀钦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414元未向法院缴纳。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孙秦、于秀钦至今仍未自动履行。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于孙秦、于秀钦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于孙秦、于秀钦无银行存款,其名下罗源湾滨海新城“罗贵苑”第15幢21层2101号房产已被依法查封(暂未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暂时无法寻找被执行人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晓萍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