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刑终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武臣、邱云琴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武臣,邱云琴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江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刑终201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武臣,男,1970年6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曾因犯流氓罪,于1994年9月19日被原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5年3月19日,因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规定,被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撤销宣告缓刑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拘役四个月;因赌博,于2015年3月11日被江苏省海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赌博,于2017年4月3日被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6日经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原审被告人邱云琴,绰号“老板娘”,女,1963年2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曾因赌博,于2014年6月7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武臣、邱云琴犯赌博罪一案,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苏0691刑初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武臣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武臣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张武臣、原审被告人邱云琴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应当予以维持。现上诉人张武臣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与法不悖,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武臣撤回上诉。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0691刑初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亚军审 判 员 顾 尧审 判 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陈 伟书 记 员 徐晓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