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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2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金豹与吉林省石巢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豹,吉林省石巢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940号原告刘金豹,男,196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净月街道。委托代理人程明伦、包晓莲,吉林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石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大营子村。法定代表人刘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豹诉被告吉林省石巢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在七日内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金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韦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康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