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第5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陈香花与南阳市雅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香花,南阳市雅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第5451号原告:陈香花,女,196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南阳市。被告:南阳市雅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书珍,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香花于2017年8月25日以原告和被告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同意逐步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香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陈香花负担。审判员 牛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