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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延江与马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延江,马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551号申请执行人刘延江,男。委托代理人孔涛,延吉市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马玲,女。申请执行人刘延江与被执行人马玲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71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返还借款752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5900元、执行费997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申报财产。2017年8月30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551号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马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及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2017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2401民初710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全学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