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7104执恢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通辽铁盛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草原酒店分公司与梁红娟、张杨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辽铁盛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草原酒店分公司,梁红娟,张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7104执恢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通辽铁盛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草原酒店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定代表人:刘丽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阿拉腾敖其尔,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梁红娟,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张杨,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执行梁红娟、张杨与通辽铁盛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草原酒店分公司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5日向梁红娟、张杨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梁红娟、张杨向通辽铁盛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草原酒店分公司给付租金13095.95元,但被执行人梁红娟、张杨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杨存款19435.4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仁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 国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