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18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1810王高锦与蔺罡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高锦,蔺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1810号之一原告:王高锦,男,199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蔺罡,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大同市矿区。原告王高锦与被告蔺罡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原告王高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高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王高锦负担。审 判 长 苏 颢代理审判员 华 佳人民陪审员 柳景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汪 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