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执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胡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胡美玲,汤守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提署路527号。负责人:蔡忠明,系该支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冰峰,系该支行法务经理。被执行人:胡美玲,女,198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被执行人:汤守家,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胡美玲、汤守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521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95971.52元及迟延利息,承担执行费13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胡美玲所有的皖E×××××号小汽车一辆,但无法实际控制。另经查寻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521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昭 平审判员 水 从 忠审判员 徐 同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