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民初50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应曦、应璐虹、何卿诉被告朱玉春、第三人彭学芳、陈静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曦,应璐虹,何卿,朱玉春,彭学芳,陈静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5014号之一原告应曦。原告应璐虹。原告何卿。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顺文,律师。被告朱玉春。第三人彭学芳。第三人陈静玫。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曦、应璐虹、何卿诉被告朱玉春、第三人彭学芳、陈静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曦、应璐虹、何卿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曦、应璐虹、何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80元,由原告应曦、应璐虹、何卿承担。审 判 长 丁 翔人民陪审员 陈远发人民陪审员 梅志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霖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