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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50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应曦、应璐虹、何卿诉被告朱玉春、第三人彭学芳、陈静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曦,应璐虹,何卿,朱玉春,彭学芳,陈静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5014号之一原告应曦。原告应璐虹。原告何卿。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顺文,律师。被告朱玉春。第三人彭学芳。第三人陈静玫。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曦、应璐虹、何卿诉被告朱玉春、第三人彭学芳、陈静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曦、应璐虹、何卿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曦、应璐虹、何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80元,由原告应曦、应璐虹、何卿承担。审 判 长  丁 翔人民陪审员  陈远发人民陪审员  梅志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霖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