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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5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舒欣生、安徽省立医院抵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舒欣生,安徽省立医院,安徽富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52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舒欣生,男,195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青,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立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4850003071。法定代表人:许戈良,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玥,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元飞,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富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4号欣都大厦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90834275。法定代表人:张世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睿,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舒欣生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立医院、安徽富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民初40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舒欣生于2017年8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舒欣生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苗审判员 程亚娟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