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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民终第2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舞钢市北斗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华豫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舞钢市北斗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华豫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第27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舞钢市北斗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法定代表人:李珑,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国全,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豫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法定代表人:王志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永成,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舞钢市北斗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华豫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舞钢市人民法院(2017)豫0481民初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舞钢市北斗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主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舞钢市北斗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申请属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舞钢市北斗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765元,减半收取1882.5元,由上诉人舞钢市北斗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伟轩审判员  李 波审判员  窦士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欢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