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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3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德明与陈显锋、邱冬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明,陈显锋,邱冬梅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3808号原告:李德明,男,生于1957年9月12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承锋、尤军(实习),湖北中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显锋,男,生于1980年9月11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被告:邱冬梅,女,住恩施市(基本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明诉被告陈显锋、邱冬梅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显锋、邱冬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德明以陈显锋、邱冬梅已经付清全部款项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德明撤回对被告陈显锋、邱冬梅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德明承担。审判员  陈雪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