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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执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青铜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建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铜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建帮,李学娟,姜建业,姜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青铜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余广,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姜建帮,男,1971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李学娟,女,1972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姜建业,男,1975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姜建伟,男,1956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不识字,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青铜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建帮、李学娟、姜建业、姜建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借款还清之日),负担案件受理费757元、申请费661元。2017年8月17人,将被执行人姜建帮司法拘留,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佳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