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6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侯耀与石永强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耀,石永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6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耀,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永强,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娟,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延忠,总经理。上诉人侯耀与被上诉人石永强、原审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商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耀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侯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志忠审判员 杨 莉审判员 韩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卓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