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8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雪梅、青岛科大方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梅,青岛科大方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8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雪梅,女,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青岛科大方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郑州路55号甲,组织机构代码78038310-1。法定代表人马连湘,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雪梅依据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5938号民事判决书、(2015)北民初字第59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5938号民事判决书、(2015)北民初字第5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 斌审判员 朱晓菲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