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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8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雪梅、青岛科大方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梅,青岛科大方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8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雪梅,女,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青岛科大方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郑州路55号甲,组织机构代码78038310-1。法定代表人马连湘,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雪梅依据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5938号民事判决书、(2015)北民初字第59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5938号民事判决书、(2015)北民初字第5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 斌审判员 朱晓菲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