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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4执6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高波与景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波,景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4执6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波,男,汉族,1958年5月9日生,住洪洞县。被执行人:景军强,男,汉族,1980年8月16日生,住洪洞县。本院在执行高波与景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景军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景军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景军强在银行的存款222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洪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刚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