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4执6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高波与景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波,景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4执6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波,男,汉族,1958年5月9日生,住洪洞县。被执行人:景军强,男,汉族,1980年8月16日生,住洪洞县。本院在执行高波与景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景军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景军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景军强在银行的存款222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洪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刚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