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法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东乡县信用担保公司与执行人马甲乙担保合同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马甲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东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系东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系东乡县锁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马甲乙,男,东乡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某某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某某在农行东乡县支行某某账户内存款某某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牟尚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万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