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6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德红与颜礼洪杨小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红,颜礼洪,杨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6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德红,女,196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颜礼洪,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杨小红,女,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德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颜礼洪、杨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车管所等机构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50000元、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4民初3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岳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石 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