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民初2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祖保与代光波向天礼等追索劳动��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祖保,向天礼,代光波,黄亿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2727号原告:刘祖保,男,197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美(特别授权),重庆渝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军(一般授权),重庆渝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天礼,男,1970年9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代光波,男,1968年2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黄亿仙,男,1979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祖保与被告向天礼、代光波、黄亿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祖保提起诉讼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免、缓交受理费,本院审查并限原告于立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缴,按撤回诉讼处理。该期限现已届满,原告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祖保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功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