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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15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雅各与于海泷、陶珺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雅各,于海泷,陶珺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5303号原告:夏雅各,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敏,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海泷,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陶珺桢,女,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雅各诉被告于海泷、陶珺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原告夏雅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夏雅各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3元,由原告夏雅各负担。审判员  王建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佩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