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15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林与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香缇玫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香缇玫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5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林。被执行人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昆明香缇玫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林与被执行人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香缇玫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2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昆明香缇玫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了(2017)云0112民初2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王林支付了共计人民币365270.59元的款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112民初2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平坤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源:百度“”